起訴後就到公訴期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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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後就到公訴期是什麼意思?

起訴後就到公訴期是什麼意思

起訴後就到公訴期的意思是檢察院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了審查起訴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刑事案件的追溯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公訴期跟刑事案件的追訴期是有區別的,在公訴案件中,起訴主體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結束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也受時間限制,檢察院不僅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而且要對做出的決定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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