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被起訴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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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的被起訴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中的被起訴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中的被起訴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第三人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然後人民法院審理的結果會對第三人產生影響,所有讓第三人蔘加到庭審中。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

二、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類型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以下類型:

1、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

2、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以獨立實體權利人的身份,提出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的被起訴第三人是指參與到訴訟中的第三人,他可以能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也可以對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但是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會對第三人產生影響,從而需要讓他參與到訴訟中,才能更好的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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