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屬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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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屬於遺產

一、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屬於遺產?

不屬於,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遺產是指死者生前的留下的財產,它是一種可繼承的,可按照死者的意願進行分配的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在死者死亡時所賠付給權利人的賠償金,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

死亡賠償金是由侵權人賠付給死者親屬的一種賠償金,它包括受害者的醫療費、喪葬費等等。權利人有權像侵權人索取相關的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過的費用不算在內。若受害者的親屬先墊付了部分費用,則親屬有權像侵權人行使追索權。

除此之外,從下述幾個方面也能證明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

1、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家庭的一種補償,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因此不屬於遺產。

2、若受害人死亡,那麼就已經不存在民事主體了;其賠償金由受害者的親屬或者近親,而侵權人與權利人也形成了法律關係,這在法律上是説得通的。但如果説賠償金是遺產,那麼這筆賠償金也可認為是受害人取得的財產,沒有民事主體而獲得的財產。在法律上時説不通的。

3、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法律條例也有説明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它是專屬於受害人親屬的一種財產。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於死者的遺產範圍。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

公民的遺產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有哪些?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康復費、整容費、後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綜上所述,如果這個交通事故發生了導致當事人死亡的話是可以得到一筆賠償的,但這個賠償是不屬於遺產的,這個死亡賠償金是按照一定的順序權利賠付給權利人的一種財產,但如果這個當事人沒有因為交通事故死亡的話,那麼他得到的賠償就屬於他的個人財產,日後死亡之後是會被作為遺產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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