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小產權合同怎麼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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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小產權合同怎麼簽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小產權合同怎麼簽有效?

小產權房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例外的情況是:“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合同無效説的理由有三:

其一,其它相關條款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着嚴格的身份限制,即只有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依法取得並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且宅基地的分配製度實行一户一宅制。同時,根據房地一體的原則,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轉讓,該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一併被轉讓,如果允許農村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將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的擴大化,不具備宅基地使用權資格的人反而成為了宅基地的直接使用者,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與非農業建設。”該禁止性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做了嚴格的限制,這樣看來,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在集體,使用權僅限於村民,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實質上是使用土地進行了非農建設,該種行為被法律所禁止,轉讓合同自始無效。

其二,宅基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而用益物權是一種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權,其上所蓋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權,故此,其流轉條件理應受到限制,不能簡單等同於其他具備完全所有權的財產。對於所有權不完整的財產,其轉讓合同的效力至少也是有待商榷,不能徑直認定其為有效。

其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築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二、小產權房買賣中的法律風險

1、法律原則上認定無效。

關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和社會實際情況,原則上認定無效,可以存在有效的例外情形,社會爭議很大,存在很大法律風險。

2、房產證問題影響升值。

購買後拿不到房屋所有權證且不能合法轉讓過户,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響。

3、開發建設風險。

開發建設的監管同樣存在缺位。如果將購房資金預交給沒有任何資質和監管的開發單位,對購房者而言,資金的安全,開發商資金是否按時到位,是否能夠按質按時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風險。

綜上所述,小產權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且在生活中,小產權合同本身就得不到保障,其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我國大部分法律都不適用於小產權案件的合同,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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