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合同訴訟統計時效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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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合同訴訟統計時效怎麼算?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訴訟統計時效怎麼算?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如何確定合同起訴地

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 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案件在提出訴訟到完成法院判決,以及執行判決的整個過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一般訴訟過程不是很快,需要起訴人和被起訴人的積極配合相關部分人員的工作。提出訴訟的申請需要人民法院審查核實之後再予以受理,起訴人可以提前所需要的材料證明準備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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