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是法定離婚的條件之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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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是法定離婚的條件之一嗎

一、出軌是法定離婚的條件之一嗎

是。法定離婚的條件:

以下情形屬於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據司法解釋,下列情形有些作為婚姻無效,有的作為婚姻可撤銷情形,有的作為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

我國婚姻法對判決離婚標準的規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這一裁判離婚的法定標準,其基本構成是兩個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二是調解無效。兩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機統一整體,並存在內在的辯證關係。其中,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理由,是判決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法定條件;調解無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的表現形式,所以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理由中居於主導的決定意義,調解無效則處於從屬輔助性地位。無論調解離婚,還是判決離婚,核心關鍵在於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通過上述文章,我們可以清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雙方之間確定感情已經破裂。夫妻之間感情最為重要,倘若感情都沒有了,還有什麼在一起的意義呢?上文列舉了眾多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從文章中可以看出,出軌是法定離婚的條件之一,即自己的配偶與他人同居或發生性行為的,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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