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據該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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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據該如何收集?

離婚證據該如何收集?

如果在離婚過程中已確定離婚,應收集離婚證據,以便在離婚過程中保護你和你的孩子的合法權利。離婚證據的收集可以從訴訟主體的資格和關係確實破裂時子女的撫養分離三個方面進行。

第一類是證明離婚當事人資格的證據和離婚的法律原因。 

證明原當事人與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户口簿、身份證等。構成事實婚姻的離婚證據,應當提交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的證明。

證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交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機關的證明。

第二種是離婚的證據,證明關係已經破裂。情緒失調和分居兩年的證據; 婚前隱瞞隱瞞婚後不能治癒的精神疾病證據,或者明知對方婚前有精神疾病而與一方結婚,或者夫妻同居期間長期患有精神疾病的;

(一)被依法判處長期監禁的證據或者有嚴重損害夫妻關係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一方當事人有法定禁止婚姻關係,或者一方當事人有身體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難以治癒的;進而證明了這一時期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婚姻關係證據的存在。

 夫妻雙方有財產協議的證明,應當提交協議及其他有關證據;

有銀行存款證明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賬號;

有股票證明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和資金賬號;

有機動車的證明應當提交機動車駕駛證;

 有房地產證明的,應提交房地產權證、購房合同、付款發票。最後一部分是關於爭奪兒童監護權的證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無效,離婚獲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同居的;

(二)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反覆賭博、吸毒習慣的;

(四)因感情不能調和而分居二年的;

(五)造成配偶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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