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證據要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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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證據要如何收集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應當把握爭議焦點收集證據: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法院一般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引起離婚的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綜合分析。
因此起訴離婚的一般證據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例如經父母介紹,迅速閃婚,導致婚姻基礎不牢固。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例如因第三者的介入導致離婚的,可提供雙方親密的照片、往來聊天記錄、資金往來記錄、音頻視頻資料等。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例如已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注意在收集證據的時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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