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能判定婚姻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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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局能判定婚姻無效嗎?
民政局不可以判決無效婚姻,根據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可以判決婚姻無效的機關僅僅是法院。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沒有賦予民政機關以宣告婚姻無效的任何權力。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有哪些?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未到法定婚齡的。
不過民政局在接到這種舉報當然是有義務調查取證並且反映給人民法院的,但是在沒有法院的宣告結果之前,民政局也沒有權利就直接撤銷當初給雙方辦理的結婚證,所以在我國婚姻無效也是有一個庭審程序的。我國對無效婚姻的規定,應該社會生活當中大多數人都對其中的規定並不陌生。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向法院申請無效婚姻的主體是什麼?
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在當代的社會婚姻的效力與否是由法院來進行判決的,雖然説民政部門是進行登記結婚的,但是婚姻的效力確定並不是屬於民政部門來進行管轄,意味着只有法院能夠對無效婚姻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