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形式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7W

一、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形式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形式有哪些?

1、非婚生子女認領形式之一:自願認領

自願認領是指生父自願承認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自願認領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撫養的事實而產生。

自願認領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進行,為要式行為。如《日本民法典》規定,須向户籍部門申報認領;如《法國民法典》規定,須經過公證認領;有的國家如《瑞士民法典》規定,須向身份管理官申請認領;有的國家規定,須向監護法院申請認領。

認領行為是一種身份性質的民事行為,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國家規定,自願認領只須生父存在認領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自願認領該非婚生子女須經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為成年人的情況下,自願認領該非婚生子女還須經成年於女本人的同意。

2、非婚生子女認領形式二:強制認領

強制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動認領時,有關當事人以充分的證據訴至法院,由法院通過訴訟程序確認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的血緣關係。

強制認領的根本目的在於制裁逃避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強制認領以非婚生子女與認領人之間存在血緣關係為前提,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強制認領的發生原因和事實,如證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存在同居事實,或通過申請進行“親子鑑定”等。

提起強制認領的請求權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國家還規定了強制認領的訴訟時效,大多數國家規定為一年,有的國家則規定為二年。

二、非婚生子女認領的要件

(一)認領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人,其他人無權認領。

生母與非婚生子女因分娩的客觀事實,一般無須經過認領就已發生自然的父母子女關係,但母子關係未能確認的,也可適用強制認領。同時,生父或生母在認領時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認領,不發生認領的法律效力。

(二)被認領人必須是非婚生子女。

對於婚生子女,也不存在生父認領問題。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血緣關係。不存在事實上的父(母)子血緣關係的,不得因認領而成為父子關係或母子關係。認領應經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同意,或非婚生子女的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非婚生子女是成年人的,認領還必須經過非婚生子女本人同意。

各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因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資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認領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

隨着時間的推移和發展,公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改變,也是會出現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同居,那麼在同居後也是會出現生育子女的情況,那麼此類子女就是屬於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也是明確的規定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好義務,不得隨意的剝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