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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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方式有哪些

女孩子實際上應該懂得潔身自好才能贏得社會和對方家庭的尊重,有些未婚生子的年輕女孩可能在生育這個孩子的時候完全沒有考慮到以後的社會壓力,其實有很多孩子生下來以後,沒有親生父親前來認領,或者乾脆就找不到孩子的親生父親了的這種情況比比皆是。而我們下面專門要介紹的內容就是,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方式有哪些?

一、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方式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認領形式之一:自願認領

自願認領是指生父自願承認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自願認領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撫養的事實而產生。

自願認領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進行,為要式行為。如《日本民法典》規定,須向户籍部門申報認領;如《法國民法典》規定,須經過公證認領;有的國家如《瑞士民法典》規定,須向身份管理官申請認領;有的國家規定,須向監護法院申請認領。

認領行為是一種身份性質的民事行為,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國家規定,自願認領只須生父存在認領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自願認領該非婚生子女須經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為成年人的情況下,自願認領該非婚生子女還須經成年於女本人的同意。

非婚生子女認領形式二:強制認領

強制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動認領時,有關當事人以充分的證據訴至法院,由法院通過訴訟程序確認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的血緣關係。

強制認領的根本目的在於制裁逃避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強制認領以非婚生子女與認領人之間存在血緣關係為前提,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強制認領的發生原因和事實,如證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存在同居事實,或通過申請進行“親子鑑定”等。

提起強制認領的請求權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國家還規定了強制認領的訴訟時效,大多數國家規定為一年,有的國家則規定為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二、非婚生子女認領的要件

(一)認領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人,其他人無權認領。

生母與非婚生子女因分娩的客觀事實,一般無須經過認領就已發生自然的父母子女關係,但母子關係未能確認的,也可適用強制認領。同時,生父或生母在認領時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認領,不發生認領的法律效力。

(二)被認領人必須是非婚生子女。

對於婚生子女,也不存在生父認領問題。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血緣關係。不存在事實上的父(母)子血緣關係的,不得因認領而成為父子關係或母子關係。認領應經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同意,或非婚生子女的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非婚生子女是成年人的,認領還必須經過非婚生子女本人同意。

各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因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資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認領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

為了給非婚生子女上户口也必須要讓孩子的親生父親前來認領,所以如果當事人不是屬於自願認領的情況,那麼孩子的母親還要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對方強制認領的,如果是屬於強制認領的情況那將是非常可悲的一件事情,雙方比較自私的某些想法卻鑄就了這個孩子在社會上很多事情上的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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