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補充協議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由於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婚姻法未予以明確規定。

非婚生子女補充協議有什麼?

從法學理論看,非婚生子女補充協議,一般認為因為雙方當事人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其所生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但是,對於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我國婚姻法是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或撤銷而改變,仍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而且,非婚生子女補充協議根據《婚姻法》第25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作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例如,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撫養子女,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另一方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放棄子女撫養、監護及探望權協議書

男方: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女方: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因女方已孕,男方決定放棄對其子女的撫養,撫養費,監護權及探望權,現經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協議如下:

一、本協議為男女雙方自願簽訂。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小孩出生後有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男方不需要給女方支付基本生活撫養費直至18歲成年。

任何時候男方及男方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探望小孩。

三、違約責任的約定:

男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的應付違約金即孩子出生至18歲的撫養費給女方。

四、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五、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其他未盡事宜,經雙方補充協議協商一致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男方、 女方。

以上就是我國對於非婚生子女補充協議內容的説明,人們的思想開放後,幾乎很多人都認為婚姻只是一個型式,結婚證只是一張紙,根本不能保證一個家庭的完整,更不能捆住雙方的感情,所以就面臨了現在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不登記,或者非法同居多年。從而也導致了很多非婚生子女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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