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遭非議就不應該生育子女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非婚生子女遭非議就不應該生育子女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在計劃生育子女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的規定,先辦理結婚手續在進行生育子女,但其中就有一部分是未婚先孕的。那麼,非婚生子女遭非議就不應該生育子女嗎?按照國家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與正常婚生子女應當平等對待。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需被重構: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作為特定歷史條件之產物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二元構架已與現代親子法之立法意旨子女之最大利益及法治對平等、公正等價值目標的追求產生矛盾,從而不利於法制對自然血親子女進行同等的法律保護。

二、為了更好地保護社會之弱勢羣體——子女的利益,拋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二元構架成為必然的選擇。我國大陸地區的民法典仍然堅持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二元分法,該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之理想在於給予所有自然血親之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而現實卻是立法者未能擺脱人類社會長久以來對自然血親之子女所作的等級分法,把“非婚生子女”這一不公平的稱謂強加於部分自然血親子女身上,造成了自然血親子女間名分上的不平等,從而致使立法者之理想追求不能完全實現。

鑑於此,我國親子立法應順應世界親子立法的發展趨勢,汲取其他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取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二元構架,將二者統一為自然血親子女,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具體制度的設計,以保護生父母無婚姻關係的自然子女的權益。

綜上所述,非婚生子女遭非議的做法是不應該的。我國是法制社會,人們應當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做一個知法懂法的公民。在非婚生子女的認識中應當保持一致的眼光看待,禁止帶有色眼鏡隨意傷害他人。同時廣大羣眾在關於生育子女方面的事情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合法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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