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能分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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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能分財產嗎
如果確實屬於法律所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處理),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首先可由雙方協商來自行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的,應依以下原則進行:
1、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其個人所有;
2、對於屬於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該由雙方進行均分。
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係而非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首先由雙方來自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且有證據證明是雙方的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各自擁有的比例分割該共同財產;如果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如在同居期間的個人收入等),則應歸各人個人所有,無權要求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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