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家庭成員的具體界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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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的具體界定是什麼

遺棄家庭成員就是指負有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人遺棄自己的孩子或者卧病在牀的老人,拒絕承擔自己的義務。我國的優良美德強調應該尊老愛幼,家庭成員之間應該互相扶持,但是遺棄行為造成很大的社會後果,影響嚴重,國家對於遺棄家庭成員的具體界定也有規定。

1、家庭成員間的遺棄的認定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而“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

2、刑法上的遺棄罪

刑法上的遺棄罪,可以理解為遺棄家庭成員罪。所謂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首先,本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其次,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如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夫妻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其次是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

最後是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

並不是所有的遺棄行為都是遺棄罪,只有遺棄的行為造成的後果嚴重的話才能構成遺棄罪受到刑事處罰。對於遺棄家庭成員的具體界定應該看遺棄的行為是不是發生在家庭成員內部的,遺棄的主體應該是家庭中具有撫養或者贍養遺棄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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