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是無效的嗎 - 如何理解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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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是無效的嗎 如何理解區分?

在生活中,因為婚前婚後各種原因,可能會導致某種婚姻關係不合法,受壓迫種種的問題,接着就會產生一系列後果,以至於這段婚姻維持不下去了。這時候就會有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那麼我們向法院申請的可撤銷婚姻是無效的嗎?如何理解區分?下面我們可以聽聽本站小編的看法。

一、可撤銷婚姻是無效的嗎 如何理解區分

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姻登記機關受理撤銷婚姻的步驟

a、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b、批准或撤銷

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 (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 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綜上所説,撤銷婚姻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並不是説所有時間範圍內都可以撤銷掉。如果想合法撤銷掉這段婚姻需要在結婚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提出撤銷,過期統一視為有效婚姻,則不好在申請。因此,撤銷婚姻是無效的嗎這個問題相對而言可以説是無效,只不過存在時間限制,需要具體案件具體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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