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對婚姻無效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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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對婚姻無效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對婚姻無效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原告,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婚姻無效財產怎麼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造成婚姻無效的原因比較多,就算婚姻關係不受保護,但是無過錯方還是可以請求過錯方支付賠償金,比如構成重婚,但是自己不知道對方是已婚人士,這種情況下本人也是受害人,由於對方隱瞞了已婚事實,就可以請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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