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效力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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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效力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最新頒發的《民法典》的規定,那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權利,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否則是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就實際情況來説,並非如此,那麼,具體來説《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效力規定是怎樣的呢?

一、《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效力規定是怎樣的?

1、純獲利行為——有效。

純獲利行為包括獎勵、贈予、報酬等。

2、日常簡單的生活行為——有效。

即一些非常簡單的民事行為,如乘坐公交車投幣,買醬油,放學後買一支鉛筆等。

3、雙方行為,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的合同行為——一概無效。

如籤合同、轉讓、買賣等。合同相對人無催告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無須追認。

4、單方行為,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單方意思表示取得、變更、消滅權利的行為——一概無效。

如拋棄、立遺囑等。

二、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別規定

立遺囑的行為

(1)《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據此,得出這一結論,根據該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必須年滿18週歲),否則其所立遺囑無效。

(2)《民法典》第18條第2款規定:“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據此,法律衝突適用的規則:

①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②新法優於舊法。

所謂一般法,是指在一國範圍內,對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

所謂特別法,是指在一國的特定地區、特定期間或對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繼承法。

(4)從純扣條文字眼來講,對於“甲立遺囑的行為”,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則,按《民法典》來處理,即對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所立遺囑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5)從理論上來講,“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有區別的,16週歲以上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羣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於那些拋棄等涉及到損害自己的權益的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對於那些雙方行為則一概無效。設定此項法律規範的目的在於使公民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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