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輕傷案處理規定的管轄部門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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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部關於輕傷案處理規定的管轄部門是怎樣的?

公安部關於輕傷案處理規定的管轄部門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四條 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第五條 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第六條 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鑑定後,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第七條 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八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二、公安部關於輕傷案處理的處理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條 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後,接警部門應當根據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

第十一條 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制止傷害行為;

(二)組織救治傷員;

(三)採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繫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五)保護現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

第十二條 對已經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組織救治傷員;

(二)瞭解案件發生經過和傷情;

(三)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繫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護現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

對於輕傷案件當中的受害人來講,自己直接打電話報警就行了,公安機關會在接到報警以後趕赴現場進行簡單的調查的,具體的處理流程要等到傷情鑑定結果下來以後再看,因為輕傷以下的是按照治安案件處理的,輕傷以上的是按照刑事案件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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