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哪個部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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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哪個部門管?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哪個部門管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歸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部門管,《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 行為發生地 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該《通知》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委託哪些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公安機關內部分成重案組、刑事偵查部門和一般刑事偵查部門,因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都嚴重妨礙到了法院的執法工作,所以,像這類案件通常就是由法院移送給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司法機關之間都很清楚刑事案件的交接細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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