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父子關係哪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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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父子關係哪裏辦?

父子之間可能由於缺乏溝通而產生誤會並因此引發怨念,可能一旦發生矛盾,一時衝動,有人會想到電視劇或者故事裏常看到的斷絕父子關係,並且提出斷絕父子關係哪裏辦這個問題,那麼首先需要確認的是,親生父子關係是不可能斷絕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您介紹幾種不同的情形。

一、對於親生父子關係

父子關係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係,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係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係無法解除,但是基於法律義務的父親對於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週歲以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你已經年滿18週歲,在法律上就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你的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則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二、對於繼父子關係

對於繼父子關係,學理方面認為繼父子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可以斷絕繼父子關係。

三、對於養父子關係

對於養父子關係,在養父子關係成立後,其關係的解除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綜上可看出,如果是親生父子,“斷絕父子關係哪裏辦”這個問題是無解的,因為親生父子的血緣關係是無法斷絕的,而養父子關係需要斷絕的,可以通過協議達成,然後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上訴申請解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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