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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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有什麼區別

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有什麼區別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事實婚姻和法律婚姻的區別有以下幾種:

1、從法律上説,事實婚姻是一種不合法的婚姻關係,它不受法律的保護;而合法婚姻是經《民法典》確認的婚姻關係,它不論何時何地都受法律的保護。

2、從人身關係上説,合法的婚姻關係一旦確立,夫妻雙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任何情況下一方都不能隨便遺棄另一方,否則將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事實婚姻的雙方卻不享有這種確切的人身關係,一旦發生意外事件,無論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權利時都無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護。

3、從財產關係上説,合法婚姻所確立的財產關係是夫妻平等,兩人自結婚登記後即享有家庭財產的共同所有權,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收入低於自己而否認對方的這種平等的權利(另有約定的除外),甚至以後夫妻關係如果發生變化,這種財產關係的平等性也不會發生變化;而事實婚姻卻無法保障這種財產關係平等性與合法性,以後一旦發生爭端,弱勢方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4、從子女撫養方面來説,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都負有撫養子女相同義務,即使是雙方的婚姻關係結束,任何一方也不能免除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但是事實婚姻卻因為其婚姻關係在適用法律上就有困難,因而一旦婚姻關係發生變故,子女的撫養問題也無法得到很好的解決。

5、從財產的繼承上來説,合法婚姻關係所產生的夫妻雙方分別為對方的第一繼承人,一方發生意外或者死亡,對方是法律上的第一財產繼承人,任何人都無權剝奪;而事實婚姻卻無法保障這種財產繼承權。

6、從雙方要求離婚時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來看,法律婚姻經調解不成的,司法機關可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以保護其中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事實婚姻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卻只能判決解除雙方的這種婚姻關係。

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一節夫妻關係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離婚財產案需要繳納十到五十的訴訟費,但如果是涉及到財產分割的離婚案,涉及的金額超過了一萬元,則需要收取該案百分之一的訴訟費,並且由法院來進行判斷誰應該承擔該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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