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和結婚後離婚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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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和結婚離婚有什麼區別?

事實婚姻和結婚後離婚有什麼區別?

有結婚證的離婚:

1、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2、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事實婚姻的離婚

關於事實婚姻,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

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規定。該規定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作為劃分的依據。

二、事實婚姻受到法律的保護嗎?

《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係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

1994年2月1日之後的事實婚姻,要想離婚時享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這樣,當事人之間就沒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只享有同居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如夫妻財產權、繼承權等。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若是都是單身合法公民,屬於同居行為,若其中一方是已婚狀態的,就很容易構成重婚罪,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廣大年輕男女來説,雙方有同居的,並有結婚意向的應該在法定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早註冊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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