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與同居婚姻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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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與同居婚姻如何區分?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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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與事實婚姻

探討同居關係的界定問題,就必然會涉及到與之有關的事實婚姻問題。在實際社會生活中,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關係,通常會產生兩種法律後果,一種是屬於符合我國事實婚姻構成的條件,屬於事實婚姻的;一種即只能是一種同居關係。所謂事實婚姻,一般可分為廣義上的事實婚姻和狹義上的事實婚姻兩種。從廣義上講,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實,羣眾也認為其為夫妻關係的結合。從狹義上講,事實婚姻專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在司法實踐中,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歷來採用狹義的解釋,即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承認事實婚姻。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依法予以保護。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點之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依據各自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係的構成相對來講限制較少。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係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於同居關係,則這種同居關係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3)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准予離婚。而同居關係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且受理此類糾紛後,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於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係,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時,法院則不予受理。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於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係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於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在身份關係,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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