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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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係和組織關係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後者。

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

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親屬如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關係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

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

確定監護人也依上列順序進行。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主要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對於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就應當有相應的法定監護人,因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對於自己的民事行為沒有充分的正確認識,其實施的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其監護人進行承擔,但是如果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應當由其自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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