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護人 - 誰可以成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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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監護人?誰可以成為監護人?

什麼是監護人?誰可以成為監護人?

監護人的定義是: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人。我國法律規定監護有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時父母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我國有較為完善的監護人制度。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監護權怎麼轉移?

(一)依法或依習慣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這類情況主要是基於“公”的事項(或公權力的介入)而導致的監護權轉移,或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關於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我國法律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則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現象。

1、依法發生的監護權轉移。此種情況下,法律的規定是導致監護權轉移的根本要素。當監護權的行使過程行進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監護權即時發生轉移。

2、依習慣不需要專項委託即可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形。此種情形主要針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而言。

3、福利機構的監護職責。

(二)基於特別委託才能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監護的轉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項的監護權轉移個案,應通過專項委託的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監護權的轉移由於涉及到不同的情況,其監護事項、監護人和受託人的狀況千差萬別,其監護權的轉移亦存在着差異。一般來説,這類監護權的轉移應具備以下條件:

1、監護事項的特定性。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託他人履行,但實際上均得以具體事項確定之。

2、監護人應與受託就監護事項達成協議,通常這種協議應採用書面的形式。但並不排除口頭形式的適用。採用口頭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同樣可以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監護權轉移。

3、受託人必須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或資格。受託人在委託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監護職責。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就是監護人,監護人的監護權轉移時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習慣轉移監護權。第二種是基於特別委託而轉移監護權。這種形式轉移監護權,要具備監護事項的特定性,監護人應與受託人之間達成協議,受託人必須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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