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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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兩類人需要設立監護人,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為他們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有一個人來保護其合法利益。那麼其中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誰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

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誰”以及“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針對不同的被監護人,法律規定的監護人不同,因此在實踐中,大家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不要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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