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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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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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新婚夫婦,在結婚後不久會簽訂書面的夫妻忠誠協議。當然,從法律較多來講,我國是沒有這樣的協議的,不過要是當事人能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來簽訂的話也是可以的。不過,此時有的人就會對該協議的效力產生質疑,那實踐中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該怎麼認定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怎麼認定

一般而言,法官會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

(一)訂立“忠誠協議”是否平等自願。如果忠誠協議需要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既沒有欺詐行為,也沒有脅迫之舉。如果在捉姦現場強迫一方在“忠誠協議”上簽字,則協議無效。

(二)“忠誠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其約定的內容合情合理,對約定的財產具有完全的處分權,而且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約定一方出軌,必須淨身出户、不能探視子女、不能提出離婚等,則協議無效。

(三)“忠誠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具有可執行性。如果不具有可執行性,法院也不會認可其法律效力。

二、違反忠誠協議能要求賠償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義務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該約定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規定,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結合雙方約定及當地社會經濟水平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需要注意的是,基於夫妻忠誠協議請求損害賠償,應當依附於離婚訴訟。婚姻法規定,當事人僅以對方違反忠實義務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注意什麼

簽訂忠誠協議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忠誠協議的內容:

1、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等的相關條款無效。

2、侵犯其它人的權益的,相關條款無效。

3、剝奪孩子撫養權、探望權的無效,因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以考慮孩子利益為着眼點,探望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不能將剝奪撫養權、探望權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

4、對家庭財產的分配不能影響一方的基本生活。

5、約定的賠償數額要符合家庭經濟的實際情況,明顯畸高的法院不會認可。

第二、不要在“抓姦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籤。這會被認為是在“脅迫”狀態下所籤,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忠誠協議一般是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支持。不離婚只要求按協議賠償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等真的需要用這份協議保護自己的權益時,可能“忠誠協議”已經合法或被司法實踐認可了。因此,建議可以不要過多考慮其效力問題,而是先簽份這樣的協議,以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

夫妻忠誠協議的訂立需要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同時協議的內容也是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否則的話該份協議就是無效的,即使內容約定的再好,也不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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