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棄的治安處罰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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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棄的治安處罰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不管是出於什麼理由,父母都不應該拋棄自己的孩子,在很多人眼中,這種棄嬰行為觸犯了道德底線,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的確,我國的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對遺棄行為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對遺棄行為當事人,要追究法律責任。那麼關於遺棄的治安處罰條例是如何規定的?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説法。

一、關於遺棄的治安處罰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2、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二、遺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遺棄罪的對象是哪些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四、如何認定遺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由此可見,父母遺棄孩子,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遺棄的治安處罰條例的有關條文中,規定了遺棄未成年人的,父母會被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這只是違法行為的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則當事人最高可面臨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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