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處理處罰是固定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處理處罰是固定的嗎?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處理處罰是固定的嗎?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理結果是不固定的。視具體情況,從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對於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教唆、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和所處的不同地位,分清主次和責任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二、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首先,從主體的數量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成立該案的必要條件。其次,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全是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的行為人,而如果都是無責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和無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必須都具有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有客觀的事實。首先,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行為違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論各行為人是以作為還是不作為的方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它們之間必須是互相為條件,互有聯繫,共同形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是成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可或缺的組成成分。再者,若是個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需要存在危害結果才行,則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與要求的危害結果有法律的因果關係。

3、主觀要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和以法律為準繩的理念,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主觀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的混合。

對於其主要作用的組織、指揮者、應受到較重處罰;對於教唆、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從重處罰。對被教唆、被脅迫、被誘騙違反治安管理的,或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處於輔助、服從地位的人,應從輕處罰或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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