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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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什麼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三、發生撫養費糾紛怎麼解決

撫養費糾紛案件可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雙方提出額外的撫養費要求。對於因前者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應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對方提起訴訟,未成年人作為法院最終裁決結果的受益人,應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因其無民事行為能力不便參加訴訟,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為此類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參加訴訟。撫養子女,即便是在父母離婚後,都是父母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由子女的父母作為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正是體現了這種對子女共同撫養的精神。若以子女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給付或增加撫養費,則不能體現這種父母對子女共同的撫養義

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離婚後已經劃分了撫養權的夫妻雙方,對於子女已經成年,但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或者條件,如存在繼續學習的情況下,不承擔撫養義務的一方也是有義務繼續支付撫養費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協商的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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