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別夫妻財產?
十一、問:哪些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答:在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意: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十二、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為各自所有嗎?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為各自所有。
注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訴訟中,對於上述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十三、問:夫妻一方的財產會不會因為結婚的時間長了,就變成夫妻共有財產?
答:在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即不存在所謂的“結婚7年,就會導致個人的財產變成為夫妻共有財產”等這一類的説法。
十四、問: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扶養費嗎?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注意:只有需要扶養的一方才有權要求支付扶養費。這個“需要扶養”一般是指出現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等導致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況。
十五、問:在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1、如果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所謂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撫養費”則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2、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注意:第一、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贍養費和撫養費問題和上述規定是一致的。
第三、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贍養費和撫養費問題和上述規定是一致的。
第四、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十六、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撫養費給孫子女、外孫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孫子女、外孫子女支付贍養費?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十七、問:兄、姐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撫養費給弟、妹?或反過來要求弟、妹支付撫養費?
答: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十八、問:未成年子女對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答:婚姻法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十九、問: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需準備什麼材料?
答:我國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注意: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二十、問:對方不同意離婚該怎麼辦?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答:我國婚姻法施行的是“婚姻自由”原則,即結婚自由,而離婚也是自由的。因此在男女雙方無法協商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可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來裁判是否准予離婚。
一般而言,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一個原則是確定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就會判決離婚。反之,一般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不會判決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會被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在法院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注意:1、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人有重要過錯一般是指例如(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