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的特徵與類別分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夫妻雙方之間不僅僅有個人特有財產、共同財產,還有約定財產。大家可能對於夫妻約定財產還不是非常的瞭解。關於夫妻約定財產的特徵與類別分別是什麼?在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夫妻約定財產的特徵與類別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瞭解夫妻約定財產有一定的幫助。

夫妻約定財產的特徵與類別分別是什麼?

一、夫妻約定財產的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説,夫妻雙方約定鼓起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裏,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二、夫妻約定財產的類別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制或個人財產製的規定。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4)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規定共同財產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夫妻約定財產的特徵與類別各自的內容,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夫妻約定財產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