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暴力的表現和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冷暴力的表現和處理

其實現在因為來源於社會還有家庭的壓力越來越多了,從而造成了越來越多人與人之間因為誤會和爭吵引發的糾紛和矛盾,然後當對方不想爭吵的時候一般就不喜歡正面的處理以及採取冷暴力的方式去解決問題,但是對於冷暴力的表現大家是應該正確的處理的。

一、冷暴力的表現

冷暴力是暴力的一種,其表現形式多為冷淡、輕視、放任、疏遠和漠不關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傷害。冷暴力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家庭冷暴力,多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於做家務等行為。二是職場冷暴力,無論是家庭冷暴力,還是職場冷暴力,實際上都是一種精神虐待。

二、冷暴力處理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説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關於冷暴力的表現,其實一般情況下是發生在家庭和工作中的,因為糾紛矛盾之後表現出來的冷漠或者無視從而讓對方的精神和心理造成傷害的一種表現,想要處理這樣的問題其實有四種方式分別是和解、調解、仲裁或者是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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