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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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證據進行不同的分類,可以得出不同類型的證據,其中有一種叫做實物證據與言辭證據。那麼你知道法律上是如何規定實物證據與言辭證據的嗎?他們的概念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概念是什麼

一、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概念

(一)實物證據的概念

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於實物證據。

(二)言辭證據的概念

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陳述形式表現證據事實的各種證據,是實物證據的對稱,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

二、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特點

(一)言詞證據的特點

1.言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一般比較明顯

言詞證據所反映的案件情況存在於人的大腦之中,通過人的陳述表達出來,它雖然不像實物證據那樣是可見的,但也不像實物證據那樣處於靜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們可以主動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從而對案件事實起到及時的證明作用。’同時,言詞證據是陳述人對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實的複述,往往能夠把刑事案件或窩事、行政爭議發生的原因、過程、後果等具體情節描述清楚,從而比較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而且陳述人能在司法人員和有關訴訟參與人(如辯護人、代理人)詢問的引導下,補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實,澄清疑問,從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實真相。言詞證據的這一特點是實物證據所無法比擬的.

2.言詞證據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實的情況

言詞證據是客觀事物在人頭腦中映像和記憶的反映,它一般要經歷感受、判斷、記憶、複述幾個環節,在這幾個環節中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會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使言詞證據虛假或失真;而且還受到言詞證據提供者是否願意如實提供證據的影響,如腖述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有可能使陳述人有意作虛假陳述。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都與訴訟的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就有可能使陳述人故意作不實陳述。證人雖然一般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但也會由於證人個人的品質,或者受到威脅、利誘等外界影響而作虛假證言。鑑定人亦存在同樣的總是,故對言詞證據必須慎重,不可輕易相信。

(二)、實物證據的特點:

1,實物證據客觀性、穩定性強,不易失真

證據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且往往伴隨着案件的發生而形成,一般難以,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而且實物證據在很多情況下是經司法和執法人員勘驗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經發現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們是證實案情的有力證據。但是由於各種自然因素的影響,份如風吹日曬、雨漱潮濕、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實物證據變形、腐爛或者揮發喪失,甚至消失得無影無蹤。某些實物(例如氣味或其他揮發性物質)更是轉瞬即逝,時過境遷就可能永遠滅失而不能再成為證據,這又是實物證據本身所具有的弱點。

2.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

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這同時説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於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3、實物證據的範圍和種類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範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以上就是小編今天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實物證據與言辭證據的概念以及特點的內容,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在證據的分類中還有原始證據、傳來證據。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問題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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