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放棄產權繼承需要表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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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放棄產權繼承需要表示嗎?

夫妻一方放棄產權繼承需要表示嗎?

需要做出書面表示,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不需徵得配偶同意。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繼承權的實現,除了要被繼承人死亡這一基礎事實外,實際上還應附有條件,即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權時,當然產生溯及力,溯及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導致繼承權喪失。

繼承權是一種財產權,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的是,繼承權與繼承人的人蔘有密不可分的聯繫,具有明顯的人身性質,而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權利優先於一般財產權。相對於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來説,有人身性質的繼承權比較特殊,作為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沒有財產請求權,自然也談不上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對另一方權益的侵害。

夫妻一方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財產權利,無須徵得他人許可。繼承是合法取得死者財產的一種方式。不過對於夫妻而言,在婚內一方如果需要繼承遺產的話,通常情況下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過,要是被繼承人有訂立遺囑,專門説明了遺產由夫妻中的一方來繼承的話,這種情況下即使一方婚內繼承了財產,也只能按個人財產來處理。

二、放棄繼承權需要什麼條件?

(一)時間要件

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放棄。

(二)繼承權放棄的主體

繼承權的放棄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不得代理。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時候,就需要代理的存在。

(三)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明文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四)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繼承權能否部分放棄涉及到繼承權的放棄的標的為何這一核心問題。由於繼承權放棄的標的為繼承權而不是所繼承的遺產,而繼承權作為一項抽象的權利不得分割,因此,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方式

對於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表達方式,儘管各國對此規定不一,但是概括起來,繼承權的放棄可以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可否反悔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是否可以撤銷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對此可以從繼承權放棄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進行分析。

夫妻一方放棄產權繼承,需要做出書面表示,放棄繼承權需要滿足時間要件,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之前提出,這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需要繼承者自己做出書面的表示,要在自願的前提下進行,放棄繼承權後不能反悔,不能撤銷放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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