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婚生子女入户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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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非婚生子女入户是合理的嗎?

北京市非婚生子女入户是合理的嗎?

北京市非婚生子女入户是合理的,非婚生子女也是與婚生子女一樣擁有入户的權力。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沒有過錯。

二、基本權益

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該法條所説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稱“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沒有過錯,因此,享有以下權利:

1.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教育的權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未成年的、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和教育費的權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權。在非婚生子女無認知能力時,由其生父生母協商確定。在其有認知能力時,自己可以做出選擇;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

4.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對於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三、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25條賦予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並規定了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但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生存、受教育等基本權益難以保障,生父母逃避撫養義務等現象時有發生。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有請求生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姻法第21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僅包括生活費和教育費,而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等費用,二者的區別甚為明顯。

北京市的非婚生子女也是可以入户的,並且是必須的,這於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沒有任何關係,而這享受的待遇和應盡的義務是一致的。並且入户對於孩子今後的入學升學是有着非直接的影響的,因此應當儘快為其辦理入户手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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