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婚生子女落户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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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非婚生子女落户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上海市非婚生子女落户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一)計劃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上報户口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户口簿(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結婚證;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鑑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鑑定機構鑑定後出具);

3、嬰兒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會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需加蓋派出所公章);

4、嬰兒父母一方屬於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記地公安機關應出具嬰兒未落户證明。

二)只要有醫學出生證明的,即可到派出所依法申報入户;沒有醫學出生證明的,可以由接生人出具書面證明加蓋所在村公章即可。

二、我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

如父母雙方對非婚生子女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非婚生子女肯定是能夠落户的,但除了非婚生子女落户需要的這些材料比較多,另外非婚生子女落户之前都得先交了社會撫養費。特別是在上海這種已經人滿為患的城市,如果父母雙方都沒有上海市的户籍,孩子也不能直接在上海落户,其中一方是外地户口的,孩子落户也是比較繁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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