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1條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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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1條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的法律,無論該子女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其父母都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我國法律也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以及其父母的義務做了規定,以保證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這可以從民法典第1071條得以體現。現在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具體內容。

一、民法典第25條的具體內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二、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表現在幾個方面?

1、對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視和危害

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和危害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來自家庭內部的歧視和迫害。當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與第三方結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會隨父親或母親來到新的家庭。由於非婚生子女的加入涉及到家庭財產的分割等若干利益衝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員的歧視和虐待。另一方面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歧視和迫害。雖然近些年來人們對非婚生子女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變,但仍然有一些人還是將對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行為的異議和鄙視,發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致使一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據某報報道,一非婚生女和其生母生活二十多年,對自己的身份一直不明真相。該女工作後,一次與一位同事因工作之事發生爭執,對方大罵該女是強姦犯的後代,事後又多次在單位散佈同樣的言論。雖然其説法基本屬實,但對該女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致使該女不堪忍受輿論的壓力,跳樓身亡。因此,對於非婚生子女而言,其所在的幼兒園、學校、工作單位及住所地對其成長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各方面不僅不得歧視和迫害非婚生子女,還應當認識到非婚生子女是無辜的,他們的身份不是自己所選擇的,社會各界應當對於當事人的隱私給予應有的尊重和保護,給非婚生子女更多的關愛,以彌補他們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總之,給非婚生子女一個健康的生存環境,應當成為社會文明程度的標誌。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只要不與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不論是生父還是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該子女獨立生活時為止。如果不與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絕履行該撫養義務的,那麼,非婚生子女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義務。

3、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這一規定,使我國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繼承時與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使非婚生子女不會因為其出生問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繼承財產時不分或者少分。同樣,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繼承非婚生子女的財產時,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完全等同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權利與婚生子女是一樣的,即使父母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他們的子女所可以享有的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對於非婚生子女來説,父母如果沒有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也要承擔其撫養費,同時,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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