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34條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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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134條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134條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礙; (三) 消除危險; (四) 返還財產; (五) 恢復原狀; (六) 修理、重作、更換; (七) 賠償損失; (八) 支付違約金; (九)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 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雖然第134條規定了法律行為的類型: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雖然這幾類行為確實屬於並列關係,但其重要性完全不同。就法律行為而言,契約(或稱合同)最為重要,而單方法律行為與多方法律行為完全不可與其相提並論。更為重要的是,單方法律行為並非當事人可以自由確定,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始可,最為常見的單方法律行為主要包括如下類型:所有權的拋棄、形成權的行使、捐助以及懸賞廣告(當然我國現行法並不支持這種觀點)。

對於責任承擔着來説只要自己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就可以完成相應的責任追究,在生活中民法的運用範圍還是較大的,所以在解決具體問題時,自己也要留意民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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