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56條的內容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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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對人們來説,簽署合同很常見的事情,這是最基本的民事活動。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如果一方利用欺詐、脅迫等方式達成的合同是無效的。但是民法典156條又規定了,民事活動可以部分有效。那麼民法典156條的內容具體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本站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民法典156條的內容具體是什麼?

一、民法典156條的內容具體是什麼?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156條規定的是法律行為無效事由的影響範圍,即是整體無效還是部分無效。第156條適用於所有令法律行為無效的事由,如第153條的違背法規禁令、違背公序良俗、第155條的撤銷、第135條的形式瑕疵等。

第156條的基本立場是以部分無效為原則,整體無效為例外。即一般而言,僅有受到無效事由直接作用的那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保持有效。只有當無效那一部分影響到其他部分的效力,才應認定整體無效。至於部分無效是否“影響其他部分效力”,主要取決於當事人事實上的或者可推斷的意願。

二、民法典第156條的適用如何判斷?

第156條的適用可以分為三步,

1、判定是否存在一個法律行為整體(“整體性判定”);

2、判定這一整體內部是否具有可分性(“可分性判定”);

3、按照當事人意願並結合法律的目的判定,因無效事由介入而無效的部分是否影響法律行為其他部分(“影響性判定”)。其中,整體性和可分性處於第156條的構成要件層面,影響性判定處於第156條的法律後果層面。

三、哪些情況下民事行為可以撤銷?

1、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在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性方面,民法典做出了新的規定。其中民法典156條規定,民事活動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效力,則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判斷一個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符合156的要求,首先得看其是否可以分立,然後分別判斷獨立開的各部分之間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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