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解除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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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解除方式是什麼

有時候,我們經常會聽到婚姻無效這個名詞,但是很多人都不理解什麼是婚姻無效。簡單來説,婚姻無效,是指不受法律保護的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那麼,對於這樣的婚姻,我們要如何處理呢?婚姻無效的解除方式是什麼?下面就跟着小編來為你一一解答這些疑惑。

一、如何解除無效婚姻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誰可以提出解除無效婚姻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

(一)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二)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三)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二、法院如何處理無效婚姻案件

(一)受理和判決。婚姻無效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其中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關係在形式上已成立,不過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針對婚姻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質疑,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類型的婚姻無效原因是指當事人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二)未達婚齡同居的情況。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後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三)重婚涉及的財產糾紛。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四)程序。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如果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發現了無效婚姻或者遭遇了無效婚姻,一定要及時解除無效婚姻,因為只有合法的婚姻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具體諮詢我們365律師網站的律師來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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