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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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一、離婚與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1 、離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無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離婚的原因一般發生於結婚之後,婚姻無效的原因則發生於結婚之時。

3、離婚於確定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沒有溯及力,婚姻的無效為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力。

4 、離婚之訴僅限於當事人提出;而婚姻無效之訴則不受此限制。

婚姻的撤銷,是對成立時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糾正。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時,是由受脅迫的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

二、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男女當事人的同居關係,可能產生生兒育女的事實,隨之而來的是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確定。從基本的法學理論看,由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沒有合法的夫妻關係,因此,他們在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但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規定及司法實踐看,許多國家都從保護子女利益出發,對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採取保護的原則,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國民法典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後可能會選擇離婚,這是合法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而現在還存在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雖然它們也體現婚姻關係的解除,但是這種解除建立在婚姻登記無效的基礎上。它們同正常離婚的法律效力和後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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