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除斥時間應如何理解?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可撤銷婚姻除斥時間應如何理解?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公民應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近幾年的媒體報道中,可以看到有些人販拐賣的年輕女性,被售賣到一些偏僻、邊遠的山區農村,被花錢購買的村民關在家中強制結婚,在一些貧困荒野地區的山村,這種買賣婚姻甚至已成為普通現象,大多數被拐賣騙婚的受害人被解救後都會要求撤銷婚姻,那麼,可撤銷婚姻除斥時間應如何理解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在賦予當事人撤銷權利的同時,為促使權利人儘快地行使權利,也為了避免婚姻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還對當事人行使這項權利規定了行使的期間。如果當事人不在該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則當事人的該項權利就會消失。在理解婚姻法的上述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一般而言,這一年從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但如果受脅迫的一方結婚後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時,該方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起算點是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

2、上述“一年”的性質屬於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所謂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後,權利就歸於消滅的法律制度。而所謂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在使某種權利消滅這一點上,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一致,但兩者存在如下區別:

(1)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或延長。

(2)訴訟時效並不使沒有得到及時行使的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着於其上的訴權,或者説是勝訴權;除斥期間使權利本身消滅。

(3)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時起算;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此外,訴訟時效制度主要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制度主要適用於形成權。

綜上所述,關於可撤銷婚姻除斥時間的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首先,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有效時間為一年,起算時間為婚姻登記日起或受害人恢復人身自由起,其次,一年的撤銷時間為除斥時間,即中途不會由於其他原因而中斷、終止或延緩,除斥期間屆滿即喪失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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