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復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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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復婚手續如下:
(一)户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婚姻登記辦法》第八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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