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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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原則:
(一)適用婚姻締結地法;
(二)適用當事人屬人法;
(三)混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和當事人屬人法。
結婚實質要件為: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雙方達到法定婚齡;
3、雙方均無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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