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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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原則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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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原則有哪些法律規定啊?

“適用法律正確”,即案件的法律適用依據準確。
對於法律適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原則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法原則。應當注意的是,所謂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和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衝突的情況下適用,如果沒有矛盾衝突完全可以適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一般指違法行為發生時在新法頒佈實施前,對其查處程序適用新法,實體適用舊法,而對於發生在新法之後的違法行為,不管是程序還是實體都應當適用新法而不是舊法。
其次,法律依據要具體到“條、款、項、目”,不存在應該用該條款(項目)而用了它條款(項目)。反之,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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