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男女結婚的情況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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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男女結婚的情況都有哪些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在滿足了結婚條件之後,同時也要看他們中是否具有禁止結婚的條件,要是有一方具有禁止結婚的情形,這種情況下也是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的。那法律中規定的禁止男女結婚的情況都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禁止男女結婚的情況都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二、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 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 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 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 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 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於擬製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 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製直系血親關係 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至於擬製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係、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 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三、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什麼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即禁止近親結婚和禁止患有不宜結婚疾病的人結婚。除此之外,其實要是申請結婚登記的一方有重婚情況的話,這樣的情況下也是不允許結婚的。另外,還需要注意,這裏的近親並不一定就是關係走的近的親屬,只要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在滿足其他結婚條件時也是可以申請結婚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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