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需要禁止結婚
男女結婚一定要符合《民法典》中規定的結婚條件,否則的話是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而在結婚條件中有禁止結婚的規定,到底實踐中哪些情況需要禁止結婚?本站小編為您詳細分析。
一、哪些情況需要禁止結婚
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但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二、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
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下列兩種:
1、因脅迫而結婚的,被脅迫一方可以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優生優育的角度考慮,規定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就是為了下一代的健康,具體包括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結婚以及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若大家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繫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