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復婚的手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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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復婚的手續是怎樣的

一、男女復婚的手續是怎樣的

1、提交申請

當事人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2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並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户口證明,户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村民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4)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即時辦理復婚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並註明於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

3、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後,應當發給結婚證,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註明復婚字樣,並收回離婚證件。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當事人不曾是夫妻關係或者未解除婚姻關係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説明理由並記入復婚登記申請書內。

二、復婚為什麼要辦理登記手續

復婚,是指離了婚的男女重新和好,再次登記結婚,恢復夫妻關係。

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離婚後未辦復婚手續雙方又同居的現象,那麼,這時的婚姻關係具有何種效力呢?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因此,對於離婚後,未辦理恢復結婚的登記手續而又實行同居,可以説法律是不承認其婚姻效力的,這種同居將產生的法律後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認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合法的婚姻關係。二是由於未辦理復婚手續,相互之間沒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和相互扶養的義務

要是男女在離婚之後又想復婚,但此時卻沒有按照規定辦理復婚登記手續的話,則雙方之間並不能恢復婚姻關係,自然彼此的合法權益也就不能得到保障,即使在產生糾紛的之後,也只會以同居關係來對待處理。由此可見,在離婚之後打算復婚的,不能僅僅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還必須要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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